福建谦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5月09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110000327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大浪文化艺术中心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福建谦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吴古龙(身份证号码:522328199506******)于2025年12月20日在大浪文化艺术中心主体工程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12月2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PVR-C2),受伤部位是右眼。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