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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子女申请《办理户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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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深圳户籍居民与港澳居民生育的子女,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经核查后未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需要入户的;

二、申请方式

由父(母)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如父母离异的,须由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到场申请;父母未结婚的,提交未结婚声明书,父母须同时到场办理,如只有父母一方来申请的,除提交未结婚声明书外,还须提交该母(父)具有法定监护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办理户口通知申请表》(注:根据申请条件的不同,表格有两种,可在我局官网https://msjw.ga.sz.gov.cn/crj/portal/html/articleIndex.html 下载),粘贴2寸彩色近照一张;

(二)申请人出生证明;

(三)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香港身份证、回乡证等);

(四)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未婚的提交未婚声明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五)监护人出具的子女在港澳地区无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书(模板由受理机关提供),须在受理民警面前现场签字出具;

(六)出入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件;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

五、办结时限

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摆放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二)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同时提交原件、翻译件、翻译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办理户口通知》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有效;逾期不办的,须重新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

(五)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办理户口通知》的,将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六)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拨打咨询热线:84465490

 

本指南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并保留变更的权利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